农药管理新政策问答 农药管理新政策出台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的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职业,并参与到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质量量以及农药残留的民族或行业标准的制定中。下面内容是对农药管理条例的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对农药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的科技提高,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提高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根据《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药登记职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使用、产质量量和残留标准。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农药登记,同时对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的活动进行初审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对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单位实行认证制度。农业部负责认证药效、残留、毒理和环境影响试验单位,并颁发认证证书。这些经过认证的单位在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的负责为农药登记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

第六条:农业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申请田间试验和登记的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必须按照这一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对于新农药,需要完成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的流程,包括申请和审批程序。其中,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四年,而农药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均可申请续展。

第十一条:经过严格审查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农业部将在评审结束后的十个职业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是否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这一流程确保了进入市场的农药产品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所有颁发的证书的专业性和合法性,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以及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都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章至十五章详细说明了关于农药商品名称的管理、证书的续展与撤销以及特殊情况下紧急处理的规定。为了确保农药登记职业的保密性和透明度,第十七条强调了农药登记部门及其职业人员有义务为申请者保守技术秘密,而第十八条则强调了农业部定期发布农药登记公告的重要性。

第二章 农药登记与专业指导

第十九条:为了确保农药登记职业的顺利进行,农药生产者应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此项职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则应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进行农药登记试验时,需要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需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后,方可进行试验,以确保试验结局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 农药经营与销售服务

在这一章节中,详细列出了可经营农药的单位类型,并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了经营规范和销售服务要求。例如,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药,应提供相关技术指导等。也强调了为农户提供直接供应服务的直供制度,确保农户能够购买到质量上乘、价格合理的农药产品。还提到了关于进口农药的登记要求和管理措施,以确保进口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民族标准。

以上为对农药管理条例的详细解读,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第3-5章 农药管理:惩罚措施与细则

第一章 审查合格证书和规范使用

第1段:审查流程与证书颁发

当农业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时,将启动审查流程,并在限定时刻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将获得“中国农用物质及植保技术备案登记证书”。此证书的颁发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生产秩序。

第2段:处罚措施与证书暂停

未按照规范申请登记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违规行为,农业部有权暂停或吊销其证书。

第3-4段:证书的意义与申请者的职责

农用物质及植保技术备案登记证书不仅是生产、经营农药的资格证明,更是质量的保障。申请者应充分认识到证书的重要性,并严格按照规范使用,以维护证书的价格和生产秩序。

第5-6段:怎样维护和使用证书

申请者应妥善维护和使用证书,确保产品质量,保护社会安全。应承担起社会职责,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申请手续和程序优化

第1段:优化申请手续

针对目前存在的繁琐申请手续,将进行优化处理,以便更便捷地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申请成本。

第2段:服务宗旨与程序透明化

农业部门的宗旨是为申请人提供高效、透明的服务。将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至五章 处罚规定与实施细则

(此处可结合前文提到的生产、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规定进行细化展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农药定义的细化说明:

根据《条例》第二条,对于所称的农药,我们提供下面内容详细的解释:

(一)对于种植业中防治植物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措施,属于农药的使用范畴。

(二)对于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生物或化学制剂,例如对植物的生长、开花、结局等经过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影响的制剂,也归于农药范畴;而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以促进植物生长的规定则另做说明。

(三)针对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制剂,也属于农药的使用范围。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同样遵循《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也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同样遵循《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术语解释:

对于本《实施办法》,下面内容术语的定义为:

(一)新农药:指国内外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有效成分,无论是原药还是制剂。

(二)新制剂:虽然有效成分已经登记过,但其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技巧:指的是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登记的产品相同,然而使用范围和使用技巧有所创造的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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