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2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即征即退,如何企业所得税计提?
- 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2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即征即退,如何企业所得税计提?如我公司利润总额是6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60000*0.25=15000,现减免9000元,实缴6000元,分录是这样做吗?计提时:借:所得税 1500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15000缴纳时: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减免部分: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9000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9000这样的话,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为69000(由于补贴收入增加了9000),所得税15000,净利润就是54000元这样的损益表合理吗?还是按实际缴纳的计提企业所得税??
- 按实际缴纳的计提企业所得税即可。
香港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 香港公司取得境内投资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时,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2011-2-21香港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现将2008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给香港公司。请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如果是来自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所得,按照相关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低于10%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协定税率。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上述香港公司所诉情形可能还适用的优惠政策包括《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项有关股息的规定, 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方征税。 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下要求,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但前提是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的条件,条件包括: 1.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公司。 2.该公司派发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公司。 3.香港公司取得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任何时候均占有该公司25%以上全部股东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并按照该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提出减免申请。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有机肥生产、销售的企业,其所得税征收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 国家减免了该项目的增值税缴纳,其所得税的具体征收办法是什么?除了增值税、所得税,还有其他哪些税目要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